478万元劳务款追讨成功,常宁法院获赠锦旗
2025-01-16 16:05:1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汝福 | 作者:郭淑容 | 点击量:7510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郭淑容)“感谢法官,拖欠的民工工资终于可以兑现了!”近日,案件当事人陈某将一面印有“秉公执法 为民分忧”的锦旗送至常宁法院水口山法庭法官手中,对其高效、公正审判表示衷心感谢。

2019年10月,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小区的项目交由某建筑公司承建。2021年1月,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钟某与陈某签订《某小区工程建筑劳务施工合同》,由陈某承包某小区工程建筑劳务施工。合同签订后,陈某按合同约定组织民工进场施工。因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项目于2023年1月起停工。2023年10月,陈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技术负责人李某进行了工程劳务工资结算,但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向陈某支付部分劳务款后,剩余劳务款一直未付,故陈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两公司支付陈某剩余劳务款527万余元。

承办法官接收案卷材料后,了解到案涉款项关系到多名农民工的劳务报酬,且原告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需要时间进一步补充,为了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陈某申请当即对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案涉金额的财产进行了诉前保全。同时,法官深入了解该案的各方诉求,耐心对当事人释法析理,尽可能促成三方诉前调解,但因三方对钟某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劳务结算具体金额和已付劳务款金额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前调解未果。在陈某补齐立案申请材料后,法庭及时将该案立案,高效推进案件的审理进程,依法判决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劳务款478万元。某建筑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衡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锦旗不仅是份肯定,更是一份责任。常宁法院将始终秉承“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责编:王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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